2025年12月2日 星期二

 


《舊金山和約》(又稱《對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背景與主要內容


🌎 簽訂背景

《舊金山和約》的簽訂背景主要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以及隨之而來的冷戰格局有關。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與日本投降: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盟國開始對日本進行軍事佔領和戰後處置。然而,正式結束戰爭狀態並確立日本戰後國際地位的條約一直未能簽訂。

  • 冷戰的爆發與影響: 進入1950年代,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與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陣營之間的冷戰格局逐漸形成。為了將日本納入西方陣營的集體安全體系,以遏制共產主義在亞洲的擴張,美國積極推動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並希望儘快結束對日佔領。

  • 中國代表權爭議: 當時中國內戰已結束,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由於對誰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存在爭議,加上冷戰因素,最終在美國主導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被邀請參與簽訂和約。這也是和約內容引發爭議的核心原因之一。

  • 簽訂時間與地點: 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並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 主要內容

《舊金山和約》的主要目的是正式結束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解決日本的戰後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1. 領土放棄與主權爭議(第2條)

這是和約中最關鍵的部分,明確了日本需要放棄的領土權利:

  • 朝鮮(韓國):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放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

  • 台灣與澎湖: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爭議點: 和約僅聲明日本放棄對台澎的主權,但並未明確規定主權歸屬給誰(即未將台澎主權歸還給任何一方)。這成為後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國際法基礎。

  • 其他領土: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及其鄰近島嶼、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美國的行政管轄權(第3條)

  • 日本同意美國將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即現在的沖繩)等島嶼送交聯合國託管的提議。

  •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的實質權利(直到1972年美國將沖繩歸還日本)。

3. 安全與防衛(第5條與第6條)

  • 日本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承諾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不使用武力威脅或侵害他國。

  • 和約承認日本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的權利。

  • 盟國軍隊應於和約生效後90天內撤出日本,但允許依據雙邊或多邊協議,外國軍隊仍可繼續駐紮。這為同日簽訂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中美軍駐日提供了法律基礎。

4. 戰爭賠償(第14條)

  • 日本原則上應對盟國在戰爭中遭受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但承認日本現有資源不足以支付全部賠償。

  • 賠償主要以日本在海外的資產或盟國利用日本人民勞務的方式進行。


《舊金山和約》對於戰後日本的國際地位,以及對東亞地區,特別是台灣的法律地位產生了深遠且持續至今的影響。

請問您對於《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名單,或是它與**《臺北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的關係,是否還有興趣進一步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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