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 星期二

川普簽署台湾保證實施法案

 



美國國會通過並由總統川普簽署的**《台灣保證實施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被視為進一步強化和深化美台關係的重要立法。

以下是法案的幾個核心重點:

🇹🇼 美國《台灣保證實施法案》重點整理


1. 🔍 核心目的:定期檢視與更新對台交往準則

  • 從一次性到常態化: 本法案是針對2020年《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20)的升級版。原法只要求國務院對與台灣往來的指導方針進行一次性檢視。

  • 制度化審查: 新法案將此要求改為永久延長並制度化,強制要求國務院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對台交往準則的審查與更新。

  • 避免停滯: 旨在確保美台關係的發展和交流不會因為行政部門的惰性或過時的文件而受到限制或停滯。

2. 🤝 打破「紅線」:解除自我設限

  • 明文要求: 法案要求美國國務院必須制定解除美國對台灣自我設下的交往限制的計畫與機會,並向國會提交報告。

  • 交流正常化: 這些限制主要來自於美國在1979年與中華民國斷交後,國務院內部所訂定的、限制雙邊官方互動層級與場合的「紅線」。法案的目標是使美台官方交流能夠更加自然且正常化

  • 適用範圍: 尤其可能涉及官員互動層級、訪問層級以及聯邦機構與台灣駐美代表處的互動等。

3. 📝 對國會的報告義務

  • 國務院在完成檢視後的90天內,必須向國會提交一份更新報告。

  • 報告內容需說明新的指引是否充分反映國會對台政策的立場,例如認定台灣是透過自由、公平選舉產生的民選政府等重要原則。

4. 🗽 定位台灣為民主夥伴

  • 法案精神旨在將台灣定位為美國基於**共同價值(如民主、自由、人權)**的核心夥伴,而非僅僅是地緣政治上的戰略對象。


總結來說,這項法案的核心在於建立一個長期、透明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機制,來確保美國政府能持續且主動地檢視並放寬與台灣的官方互動限制,被視為美台關係**「正常化」**中關鍵的一步。


 



中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 原因

🇨🇳 中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主要原因

  • 未參與簽署和擬定: 中國政府(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約》的準備、擬定和簽署,因此從一開始就認為該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對中國沒有拘束力。

  • 違反國際法原則: 中國認為《舊金山和約》違反了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中「禁止與敵國單獨媾和」的原則,也與《聯合國憲章》相牴觸。

  • 台灣主權歸屬問題:

    • 《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b)條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所有權利、所有權與要求」,但未明確指出台灣主權的歸屬對象

    • 中國政府堅持台灣主權已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戰時國際文件上確定歸還給中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是為了維護其對台灣擁有主權的論述基礎。

📌 延伸說明

《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於1951年簽訂,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締結的和平條約。

由於當時中國在國共內戰後分裂,國際上對於由哪一個政府(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存在爭議。最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會。此後,日本另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了《中日和平條約》(又稱《台北和約》,1952年),該條約的精神與《舊金山和約》一致,但明確了中華民國與日本的戰後關係。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是其外交政策中用以反駁「台灣地位未定論」和主張其對台灣擁有主權的重要論據。



 


《舊金山和約》(又稱《對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背景與主要內容


🌎 簽訂背景

《舊金山和約》的簽訂背景主要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以及隨之而來的冷戰格局有關。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與日本投降: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盟國開始對日本進行軍事佔領和戰後處置。然而,正式結束戰爭狀態並確立日本戰後國際地位的條約一直未能簽訂。

  • 冷戰的爆發與影響: 進入1950年代,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與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陣營之間的冷戰格局逐漸形成。為了將日本納入西方陣營的集體安全體系,以遏制共產主義在亞洲的擴張,美國積極推動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並希望儘快結束對日佔領。

  • 中國代表權爭議: 當時中國內戰已結束,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由於對誰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存在爭議,加上冷戰因素,最終在美國主導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被邀請參與簽訂和約。這也是和約內容引發爭議的核心原因之一。

  • 簽訂時間與地點: 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並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 主要內容

《舊金山和約》的主要目的是正式結束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解決日本的戰後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1. 領土放棄與主權爭議(第2條)

這是和約中最關鍵的部分,明確了日本需要放棄的領土權利:

  • 朝鮮(韓國):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放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

  • 台灣與澎湖: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爭議點: 和約僅聲明日本放棄對台澎的主權,但並未明確規定主權歸屬給誰(即未將台澎主權歸還給任何一方)。這成為後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國際法基礎。

  • 其他領土: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及其鄰近島嶼、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美國的行政管轄權(第3條)

  • 日本同意美國將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即現在的沖繩)等島嶼送交聯合國託管的提議。

  •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的實質權利(直到1972年美國將沖繩歸還日本)。

3. 安全與防衛(第5條與第6條)

  • 日本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承諾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不使用武力威脅或侵害他國。

  • 和約承認日本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的權利。

  • 盟國軍隊應於和約生效後90天內撤出日本,但允許依據雙邊或多邊協議,外國軍隊仍可繼續駐紮。這為同日簽訂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中美軍駐日提供了法律基礎。

4. 戰爭賠償(第14條)

  • 日本原則上應對盟國在戰爭中遭受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但承認日本現有資源不足以支付全部賠償。

  • 賠償主要以日本在海外的資產或盟國利用日本人民勞務的方式進行。


《舊金山和約》對於戰後日本的國際地位,以及對東亞地區,特別是台灣的法律地位產生了深遠且持續至今的影響。

請問您對於《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名單,或是它與**《臺北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的關係,是否還有興趣進一步了解呢?